砀山黄桃

砀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 【管理

原产地安徽

– 产地市县: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 产品大类:种植业类
– 产地小类:果品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2282
– 地标认证时间:2018
– 品质特点:阳面金黄,酸甜可口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 地标批准文号:国家农业部第2651号公告
– 地标批准时间:2018年2月12日
地域范围

宿州市砀山县所辖砀城镇、周寨镇、葛集镇、玄庙镇、李庄镇、良梨镇、官庄镇、果园场、园艺场共计9个镇(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9′56.74″~116°38′21.37″,北纬34°16′6.81″~34°39′13.2″

包装规范

暂缺

产品百科
砀山黄桃,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砀山黄桃产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全年太阳总辐射量为5.422×105焦耳/厘米,年平均日照时数2480.6小时;年平均气温为14.1℃,适宜种植桃树。砀山黄桃栽培已有40余年历史。砀山黄桃,果实近圆形,单果重100克-200克。成熟时阳面金黄,酸甜可口;果肉不溶质、金黄色、无红色素,适合加工罐头,制成的罐头不浑汤,酸甜适中。
2018年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砀山黄桃”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
砀山黄桃
产地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品质特点
阳面金黄,酸甜可口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国家农业部第2651号公告
批准时间
2018年2月12日

砀山黄桃产品特点

砀山黄桃品质特性

砀山黄桃,果实近圆形,单果重100克-200克。成熟时阳面金黄,酸甜可口;果肉不溶质、金黄色、无红色素,适合加工罐头,制成的罐头不浑汤,酸甜适中。

砀山黄桃营养价值

砀山黄桃,果肉金黄色,可溶性固形物10%-12.0%,可滴定酸0.4%-0.6%,维生素C2-10毫克/100克,钙含量≥60毫克/千克。

砀山黄桃砀山黄桃

砀山黄桃产地环境

砀山黄桃产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全年太阳总辐射量为5.422×105焦耳/厘米,年平均日照时数2480.6小时;年平均气温为14.1℃,历年极端最高温度为41.6℃,历年极端最低温度为-19.9℃,无霜期200天,有效积温4597.2℃,夏秋两季昼夜温差较大,大气平均湿度71%;年平均降水量761毫米;地下水富含钙离子;境内主要为黄河冲击平原,中部略高,南北稍低;土壤质地以沙土、沙壤土为主,呈碱性,pH7.5左右。

砀山黄桃砀山黄桃

砀山黄桃历史渊源

砀山黄桃栽培已有40余年历史。
1955年,安徽省建立砀山果园场。
2007年,砀山县黄桃标准化示范栽培区项目通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组的考察验收。
2017年,安徽省砀山县启动建设国家级黄桃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砀山黄桃砀山黄桃

砀山黄桃生产情况

砀山黄桃砀山黄桃

2015年,砀山县有12万亩黄桃,鲜桃的日均交易量突破500万公斤,日交易额约1250万元。

2017年,砀山黄桃生产规模10000公顷,年产量30万吨。
2018年,砀山县黄桃主产区年产量达40万吨左右,高峰时段日交易量10万公斤,产值8亿元。

砀山黄桃产品荣誉

2018年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砀山黄桃”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砀山黄桃砀山黄桃

砀山黄桃地理标志

砀山黄桃地域保护范围

砀山黄桃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宿州市砀山县所辖砀城镇、周寨镇、葛集镇、玄庙镇、李庄镇、良梨镇、官庄镇、果园场、园艺场共计9个镇(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9′56.74″-116°38′21.37″,北纬34°16′6.81″-34°39′13.2″。

砀山黄桃质量技术要求

  • 特定生产方式
1 产地要求
地势相对平坦,土层深厚、质地疏松、富含有机质、排水良好,有灌溉水源,无污染源。
2 品种范围
以NJC83、NJC19、金童5号、金童7号、皖83等品种为主。
3 生产控制
按照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NY/T 496-2010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DB34/T 2676-2016 黄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执行。
  • 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产地环境符合NY/T 5010-2016 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GB 2763.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砀山黄桃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严格来自登记确定的地域保护范围;
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2.1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同意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砀山黄桃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2.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3.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3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