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孙镇所辖黎起村、直乐村、洞坡村、焦庄村1个镇4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4′~109°50′,北纬34°54′~34°56′
暂缺
直社红枣,陕西省蒲城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直社红枣保护区域地处黄土高原和关中平原交接地带,海拔360-450米,年均降雨量533毫米,昼夜温差大。阳光充足,土层深厚,土壤肥沃,适合红枣生长。据当地民间记载,直社贡枣种植已有1200多年的栽培历史。直社红枣果肩宽,果顶小、红色、皮薄、果肉厚、味甘甜。
2017年9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直社红枣”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 中文名
- 直社红枣
- 产地名称
- 陕西省蒲城县
- 产品特点
- 红色,皮薄,果肉厚,味甘甜
- 地理标志
-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 批准文号
- 国家农业部第2578号公告
- 实施时间
- 2017年9月1日
直社红枣产品特点
直社红枣外观特征
直社红枣营养物质
直社红枣的维生素C含量≥80毫克/100克,可溶性固形物≥70%,总酸含量7-9克/千克 ,粗纤维≥1%。
直社红枣产地环境
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北靠紫荆塬,南依洛河,北高南低,光照充足,年日照时数达2500小时。洛河自东北向西南流经该地,自然形成S弯道,河床宽100-200米,水流缓慢,地下富含天然温泉,出水温度达42℃,从而形成该地空气湿润,早春升温快的特有自然小气候,保障红枣春季座果率,利于果实提早成熟。该地土壤类型以黄绵土、沙质土为主,土层深厚,土壤肥沃,透气性、排水性能好,属红枣优生区。该地有民间谚语为证“南依洛河北靠山,洛西倒虹中间穿,四面八方是枣园”。
直社红枣历史渊源
晋献公二十二年-晋惠公七年(公元前655-前644年),据该地民间记载,直社贡枣种植栽培历史悠久,并与晋公子重耳有颇深渊缘,晋国公子重耳一行流亡路过洛河直社段,在河岸枣园休憩时,以枣园采后遗下的零星枣果和该地名为蔓青的野菜充饥。
1993年,直社红枣被列入《中国果树志枣卷》制干品种目录的优质制干枣品种,露地栽培。
2014年,陕西省帮助直社村民举办了直社红枣病害处理培训讲座,红枣的种植开始规模化,专业化。
直社红枣生产情况
2017年,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总面积400公顷,年产干枣500吨。
直社红枣产品荣誉
2017年9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直社红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直社红枣地理标志
直社红枣地域保护范围
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位于蒲城县孙镇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4′-109°50′,北纬34°54′-34°56′,东到黎起村,南到直乐村,西到洞坡村,北到焦庄村,涉及孙镇1个镇4个行政村。
直社红枣质量技术要求
直社红枣品种树冠半圆形,树姿开张,发枝力强,叶片长卵圆形、厚而深绿,自然座果率高,极少裂果,极抗枣疯病,适应性广,抗逆性较强,丰产、稳产。当地枣农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特定的生产方式。
(1)断根育苗、实生苗栽植:直社红枣一直沿用根蘖繁殖,秋季结合施肥切断侧根与主根联系,来年侧根发育成幼苗,即可栽植,定植密度为株距5-6米,行距6-7米。
(2)枣菜间作:直社红枣枣树行间栽植黄花菜,黄花菜为多年生宿根性植物,落叶在地面累积,可有效避免打枣时果实受伤,也可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3)病虫害绿色防控:每年枣树落叶后人工刮除主干翘皮,集中烧毁,减少病虫害基数。直社红枣抗病性强,整个生长期仅在发芽前喷施高效、低毒、低残留杀虫药一次。
(4)简约化整枝:每年枣树落叶后剪去断枝、徒长枝、重叠枝;对结果能力下降的老枣树通过更新复壮方法重新培养结果枝组。
(5)传统制干:待90%以上果实全红,自然充分成熟后用枣杆打落,人工捡拾,经7-10天自然阳光晾晒至八成干后,阴干20-30天,最后在陶瓷瓮中储存回润15天以上,即可销售。
直社红枣专用标志使用
(1)直社红枣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必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经审核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条件的,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申请使用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方可通过加贴或印刷在农产品和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和展销活动,不得转让标志使用权。
(4)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5)直社红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需保存五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