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粳

原产地广西
凤山县农业中心推广站

- 产地市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产品大类:种植业类
- 产地小类:粮食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2496
- 地标认证时间:2018
- 品质特点:米粒短圆型、亮白如玉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 地标批准文号: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2号公告
- 地标批准时间:2018年9月5日
包装规范

暂缺

产品百科
凤山粳,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据记载,20世纪70年代前,百乐粳、同乐粳(黏)、同乐粳(糯)三种优良品种的凤山粳在凤山县各乡镇普遍种植。凤山粳,米粒长5.2-6.0毫米,宽3.0-3.5毫米,千粒重24-30克,米粒短圆型,亮白如玉。米饭油亮爽滑,软而不糯。
201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对“凤山粳”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
凤山粳
产地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品质特点
米粒短圆型、亮白如玉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2号公告
批准时间
2018年9月5日

凤山粳产品特色

  • 外在特征
凤山粳米粒长5.2-6.0毫米,宽3.0-3.5毫米,千粒重24-30克,米粒短圆型,亮白如玉。米饭油亮爽滑,软而不糯。
  • 内在品质
凤山粳内在品质直链淀粉含量13-18%,胶稠度≥60毫米,碱消值≥6级。
凤山粳凤山粳

凤山粳产地环境

凤山粳土壤地貌

凤山粳种植区域主要为喀斯特地貌谷地和土坡梯田,土壤pH值在4.9-7.8之间,土层较为深厚,质地较好,有机质含量达27.3-78.7克/千克,全氮含量为1.36-4.9克/千克,有效磷含量为3.1-9.9毫克/千克,速效钾含量为69.2-90毫克/千克。凤山县境内矿藏少,土壤有害微量元素含量低。

凤山粳水文情况

凤山县水利资源丰富,水质好,年平均河川径流量11.81亿立方米,所有地表河皆发源于本县境内,全部汇入红水河,属珠江水系,全境大小河流共129条,集水面积20平方千米以上的有16条,季节性河流113条,主要为盘阳河、乔音河、坡心河、九曲河、砦牙河等。

凤山粳气候情况

凤山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夏长冬短,冬较严寒,夏少酷暑,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20.1℃,年平均降雨量1564毫米,降雨主要集中在6-8月,秋季降雨较少,昼夜温差大,对凤山粳的成熟有利。

凤山粳历史渊源

据记载,凤山粳在凤山县有着悠久的种植历史,20世纪70年
凤山粳凤山粳
代前,在凤山县各乡镇普遍种植。经过长期的试验改良凤山粳中百乐粳、同乐粳(黏)、同乐粳(糯)三个品质优良的常规品种被优选种植。
2017年,为了发展凤山粳的种植,广西凤山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进行企业化运作,农场化管理,市场化经营。
2018年,凤山县人民政府己把凤山粳列入十大产业之一,打造万亩凤山粳产业链计划,目标产值1亿元。

凤山粳生产情况

2016年,凤山粳的种植面积0.5万亩,亩产220-260千克。
2017年,凤山粳的种植面积为2.8万亩,年产量0.8万吨。
凤山粳凤山粳

凤山粳产品荣誉

201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对“凤山粳”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凤山粳地理标志

凤山粳地域保护范围

凤山粳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包括凤山县凤城镇、三门海镇、长洲镇、砦牙乡、乔音乡、金牙瑶族乡、平乐瑶族乡、江州瑶族乡、中亭乡9个乡镇及其管辖的96个行政村。保护范围位于北回归线以南,东经106°41′-107°17′,北纬24°15′-24°50′。

凤山粳质量技术要求

  • 特定生产方式
产地选择:选择生态环境优越,土壤肥沃,有机质丰富,排灌凤山粳稻谷
凤山粳稻谷(2张)
良好,保水和透气良好的土壤,pH值5.6-7.6。周边无“三废”污染排放。
品种选择:选用本地农家自留常规种。
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NY/T 5117-2002《无公害食品 水稻生产技术规程》操作,以施用腐熟农家肥、绿肥及采用人工除草除虫(太阳能诱虫、稻田养鸭,人工除草)为主,杜绝施用任何高毒、高残留农药。
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在90%稻株达到成熟时用铡子将穗颈往下20-25厘米处剪下,再捆成一丛,自然晾晒后脱粒。
生产记录要求:认真记录生产情况,包括技术措施、农药、肥料施用情况等,并妥善保存。
  • 质量安全规定
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 大米》(NY 5115-2002)要求。

凤山粳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