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紫苏

桦南县绿色食品协会 【管理

原产地黑龙江

– 产地市县: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 产品大类:种植业类
– 产地小类:药材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1806
– 地标认证时间:2016
– 品质特点:质厚,有芳香气味,味微辛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 地标批准文号: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384号
生态环境

桦南县境内无大型工矿企业,土壤、空气、水源等无污染,大气、水体、土壤、草原、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均保持着良好的无污染状态,可谓山清水秀, 土净田洁的优良生态环境。1. 气候资源情况:桦南县地处中高纬度,冬夏受极地大陆气团及副热带海洋气团交错影响,大陆气候显著,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2.8℃,无霜期12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50毫米,≥10℃积温为2500℃,年平均日照时数2342小时,尤其是6—8月,日照时间平均每日可达12?15小时,夏季夜间不低于10℃,白天不高于30℃,正好能满足紫苏生长最佳温度。这种多光照、强辐射,雨热同季的气候优势,有利于紫苏营养成分的积累。2. 地形地貌情况:桦南县地形由东向西北逐渐倾斜,东部山脉纵横,地势较高:中部丘陵漫岗,绵延起伏;西南部低缓,平原洼地交错。这种丘陵漫岗耕地,利于阳光的辐射和涝时积水的排出,适宜紫苏的生长。(3)水资源情况:桦南县水资源比较丰富,境内河流纵横,泡沼密布、河网纵横,有倭肯河、七虎力河、八虎力河等河流,总长度504公里,河网密度为0.11公里/平方公里,年均流量6.2亿立方米;有塘坝16座,可控制水量1.2亿立方米,占地表径流的42.8%(按80%保证率);有向阳山水库、共和水库等大中型水库7座。水源无污染、水质好,利于紫苏生产期灌溉。(4)土地资源情况:在县辖面积的4415.6平方公里土地中,耕地342.49万亩,其中旱田282.49万亩,水田60万亩。土壤共七个土类:暗棕土、白浆土、黑土、草甸土、泥炭土、水稻土和沼泽土。在全县耕地中,在全县耕地中,白浆土约占31.5%,主要分布我县东部、北部低山丘陵延长地带和中部丘陵漫岗区的坡地上;黑土约占34.5 %,主要分布在我县中部丘陵漫岗区和西部、西南部平原区地势较高的漫岗下部;暗棕土约占7.1%,主要分布在我县东部、北部低山丘陵区,这几种类型的土壤适合紫苏的生产,并利于有机质的沉淀与积累。

地域范围

桦南紫苏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东经129°55′~131°16′,北纬45°51′~46°31′之间,所辖桦南镇、土龙山镇、孟家岗镇、石头河子镇、闫家镇、驼腰子镇、梨树乡、大八浪乡、金沙乡、明义乡,192个行政村。地域保护范围面积13333公顷,紫苏种植面积8000公顷,年产紫苏叶4000吨、紫苏籽12000吨。

品质特性

1. 产品特性:紫苏为唇形科一年生草本植物,紫苏有特殊芳香味,株高60?150厘米,茎四棱形、直立、紫色或绿色;叶片宽卵形或圆卵形、单叶对生,先端突尖或渐尖,边缘有粗圆锯齿;紫苏籽细小、咖啡色、千粒重1.8?1.9克,籽可榨油。2. 外在感官特征:桦南紫苏叶呈卵圆形。叶片呈绿色或紫色,卵圆形,皱缩卷曲,质厚,有芳香气味,味微辛;桦南紫苏籽呈卵圆形或类球形,表面咖啡色,基部稍尖,直径约1?1.3mm,果皮薄而脆,易压碎,油性较大,嚼之有油腻感,味辛温。(3)内在品质指标:桦南紫苏叶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它具有低糖、高纤维、富含不饱和脂肪酸以及微量元素等特性。在紫苏嫩叶中每100克含钾大于260毫克,钙大于650毫克,镁大于280毫克,铁大于5毫克,每千克锌大于8毫克,还原糖大于0.3%,粗蛋白大于3%,粗纤维大于2%,粗脂肪小于2%;桦南紫苏籽含有17种氨基酸,总量大于18%,其中谷氨酸大于3%,精氨酸大于2%,赖氨酸大于1%,粗蛋白大于20%,粗脂肪大于40%,粗纤维大于10%,每百克紫苏籽含维生素E大于2毫克,维生素B2大于0.2毫克。亚油酸占总脂肪酸含量大于17%,亚麻酸大于55%、油酸大于13%、硬脂酸大于2%,棕榈酸大于7%。(4)安全要求:桦南县紫苏生产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执行,产地严格执行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使用严格执行NY/T393-2013标准,肥料使用严格执行NY/T394-2013标准,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桦南紫苏产品符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正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生产方式

1. 产地选择:选择丘陵漫岗向阳,坡度在5?17度,以白浆土、暗棕土、黑土为主的排水良好的自然地块。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要求。2. 品种选择:登记保护区域范围内选择品种时应选择适合当地的、抗逆性强,品质好,产量高的品种种植。3. 生产控制:登记产品在保护区域内公顷播种量4公斤,公顷施复合肥100公斤,农药使用严格按照NY/T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坚持农业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 模式,即: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栽培模式、统一投入品管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销售。4. 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4.1. 产品收获:以收获紫苏叶为主紫苏籽为辐的,紫苏长至8对真叶、苗高约45厘米时进行人工采摘,从植株下部嫩叶逐步向上,叶片基部宽度5厘米以上且不带有硬枝,采收时应避免高温及雨天,以晴天上午6?10点钟采收为宜,亩可采摘叶250公斤;以收获紫苏籽为主的,收获时间在9月中旬,紫苏穗变黄,叶色蜡黄即可进行机械收割,亩可紫苏籽100公斤。4.2. 产后处理:采摘后新鲜的紫苏叶由当地的紫苏食品加工企业收购,企业按叶片的大少标准分级处理保鲜;收获后的紫苏籽粒要单运、单储、确保不混杂,并做好生产收获记录。

包装规范

1. 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等级确定的地域范围;②已取得等级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2.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桦南紫苏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3. 农产品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③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4.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6.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产品百科
桦南紫苏,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桦南紫苏为唇形科一年生草本植物,紫苏有特殊芳香味,株高60~150厘米,茎呈四棱形、直立、紫色或绿色;叶片呈宽卵形或圆卵形、单叶对生,先端突尖或渐尖,边缘有粗圆锯齿;紫苏籽细小、为咖啡色、千粒重1.8~1.9克,籽可榨油。
2016年3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桦南紫苏”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
桦南紫苏
产地名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品质特点
质厚,有芳香气味,味微辛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384号
批准日期
2016年3月31日

桦南紫苏产品特点

桦南紫苏外在感官特征

桦南紫苏叶片呈绿色或紫色,卵圆形,皱缩卷曲,质厚,有芳香气味,味微辛;桦南紫苏籽呈卵圆形或类球形,表面咖啡色,基部稍尖,直径约1~1.3毫米,果皮薄而脆,易压碎,油性较大,嚼之有油腻感,味辛温。

桦南紫苏内在品质指标

桦南紫苏叶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具有低糖、高纤维、富含不饱和脂肪酸以及微量元素等特性。在紫苏嫩叶中每100克含大于260毫克,钙大于650毫克,大于280毫克,大于5毫克,每千克大于8毫克,还原糖大于0.3%,粗蛋白大于3%,粗纤维大于2%,粗脂肪小于2%;桦南紫苏籽含有17种氨基酸,总量大于18%,其中谷氨酸大于3%,精氨酸大于2%,赖氨酸大于1%,粗蛋白大于20%,粗脂肪大于40%,粗纤维大于10%,每百克紫苏籽含维生素E大于2毫克,维生素B2大于0.2毫克。亚油酸占总脂肪酸含量大于17%,亚麻酸大于55%、油酸大于13%、硬脂酸大于2%,棕榈酸大于7%。

桦南紫苏桦南紫苏

桦南紫苏产地环境

桦南紫苏气候情况

桦南县地处中纬度,冬季受温带大陆气团影响,寒冷干燥。夏季受温带海洋气团或变形热带海洋气团控制,暖热多雨,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2.8℃,无霜期120天左右,多年平均降水量550毫米,≥10℃积温为2500℃,多年平均日照时数2342小时,尤其是6~8月,日照时间平均每日可达12~15小时,夏季夜间不低于10℃,白天不高于30℃,正好能满足紫苏生长最佳温度。这种多光照、强辐射,雨热同季的气候优势,有利于紫苏营养成分的积累。

桦南紫苏地形地貌

桦南县地形由东向西北逐渐倾斜,东部山脉纵横,地势较高;中部丘陵漫岗,绵延起伏;西南部低缓,平原洼地交错。这种丘陵漫岗耕地,利于阳光的辐射和涝时积水的排出,适宜紫苏的生长。

桦南紫苏水资源

桦南县水资源比较丰富,境内河流纵横,泡沼密布,有倭肯河、七虎力河、八虎力河等河流,总长度504千米,河网密度为0.11千米/平方千米,年均流量6.2亿立方米;有塘坝16座,可控制水量1.2亿立方米,占地表径流的42.8%(按80%保证率);有向阳山水库、共和水库等大中型水库7座。水源无污染、水质好,利于紫苏生产期灌溉。

桦南紫苏土地资源

桦南县域4415.6平方千米土地中,耕地342.49万亩,其中旱田282.49万亩,水田60万亩。土壤共七个土类:暗棕土、白浆土、黑土、草甸土、泥炭土、水稻土和沼泽土。在全县耕地中,白浆土约占31.5%,主要分布桦南县东部、北部低山丘陵延长地带和中部丘陵漫岗区的坡地上;黑土约占34.5%,主要分布在桦南县中部丘陵漫岗区和西部、西南部平原区地势较高的漫岗下部;暗棕土约占7.1%,主要分布在桦南县东部、北部低山丘陵区,这几种类型的土壤适合紫苏的生产,并利于有机质的沉淀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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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紫苏历史渊源

中国已有2000多年的紫苏栽培史。
1994年前,桦南紫苏只有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零星种植。
2017年,桦南林区已经成为东三省集中种植桦南紫苏面积最大的地区,被誉为紫苏之乡。
2018年,桦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经过多年的探索创新,把紫苏种植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与东北农业大学、某食品单位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立了产业化企业,由卖“原字号”转化为精深加工,将“紫苏”打造成绿色产业、生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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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紫苏生产情况

2016年,桦南紫苏地域保护范围面积13333公顷,紫苏种植面积8000公顷,年产紫苏叶4000吨、紫苏籽12000吨。
2018年,桦南县有10万亩的紫苏种植面积、近500户的紫苏种植户、年产紫苏籽10000吨。

桦南紫苏桦南紫苏

桦南紫苏产品荣誉

2016年3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桦南紫苏”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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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紫苏地理标志

桦南紫苏地域保护范围

桦南紫苏地域保护范围为桦南县所辖桦南镇土龙山镇孟家岗镇石头河子镇闫家镇驼腰子镇梨树乡大八浪乡金沙乡明义乡等10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29°55′~131°16′,北纬45°51′~46°31′。

桦南紫苏质量技术要求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6-01-1806。
质量安全规定
桦南县紫苏生产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执行,产地严格执行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使用严格执行NY/T393-2013标准,肥料使用严格执行NY/T394-2013标准,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桦南紫苏产品符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选择丘陵漫岗向阳,坡度在5~17度,以白浆土、暗棕土、黑土为主的排水良好的自然地块。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要求。
2、品种选择:登记保护区域范围内选择品种时应选择适合当地的、抗逆性强,品质好,产量高的品种种植。
3、生产控制:登记产品在保护区域内公顷播种量4公斤,公顷施复合肥100公斤,农药使用严格按照NY/T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坚持农业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 模式,即: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栽培模式、统一投入品管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销售。
4、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
4.1、产品收获:以收获紫苏叶为主紫苏籽为辐的,紫苏长至8对真叶、苗高约45厘米时进行人工采摘,从植株下部嫩叶逐步向上,叶片基部宽度5厘米以上且不带有硬枝,采收时应避免高温及雨天,以晴天上午6~10点钟采收为宜,亩可采摘叶250公斤;以收获紫苏籽为主的,收获时间在9月中旬,紫苏穗变黄,叶色蜡黄即可进行机械收割,亩可紫苏籽100公斤。
4.2、产后处理:采摘后新鲜的紫苏叶由当地的紫苏食品加工企业收购,企业按叶片的大少标准分级处理保鲜;收获后的紫苏籽粒要单运、单储、确保不混杂,并做好生产收获记录。

桦南紫苏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等级确定的地域范围;②已取得等级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桦南紫苏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③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