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滩羊肉(清真)

同心县养羊协会 【管理

原产地宁夏

– 产地市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 产品大类:畜牧业类
– 产地小类:肉类产品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0120
– 地标认证时间:2008
产品介绍

同心滩羊肉,产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滩羊肉脂肪均匀,肉质细嫩,不膻不腥,其味鲜美,除供宁夏各族人民食用外,还运往全国各省市和出口中东等地。滩羊是绵羊的一种,肉、皮两用,主产于贺兰山以西,黄河流经的宁夏平原。

生态环境

1. 土壤地貌情况:地势由东南向西北方向倾斜,丘陵、沟壑、塬地、涧地、黄土、丘陵地和洪扇交错分布,地形复杂,沟壑纵横。马高庄乡境内沟壑纵横、山大沟深、南高北低;土壤类型复杂,共有7类,以灰钙土和黑垆土最多。土壤中有机质含量偏低,平均有机质含量0.85%,缺氮、少磷、富钾,地力较差。灰钙土占全面总面积的57.8%,分布于全城以北的广大干旱地区、土层较薄,有机质含量低,一般在0.68%。黑垆土面积占32.1%,分布在县城东南部比较湿润的地区,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一般为0.86,宜于发展农业。其它土壤:有灰褐土盐、新积土和砾石地、面积占10.1%,pH值5.5-9。
2. 水文情况:同心县境内主要河流有清水河、苦水河、长沙河3条。苦水河、长沙河是季节性河流,旱季干涸,雨季有少量水。清水河:是黄河的支流,全长320公里,在本县境内流程50公里,流域面积4248平方公里,水文特征是水质含沙多,含盐量高。韦州镇、下马关镇:境内甜水河流量0.05立方米/秒,矿化度6.96克/升。pH值5.5-9,水质咸苦,羊畜可季节性饮用。
3. 气候情况: 本县属典型的大陆气候,干旱少雨,日照充足,蒸发量大,年平均气温8.6℃,最热为7月,平均温度为22.8℃,极端最高温度37.9℃;极端最低气温-27.3℃,年平均降水是272.6毫米,蒸发量2241毫米是降水量的8.2倍。年日照3024小时以上,无霜期120-218天。韦州镇年平均降雨量为252.9毫米,年平均温度为8.7℃,无霜期141-184天,年平均风速3米/秒,冬春季西北风为多,年平均8级以上大风29次,夏秋季多刮东南风;马高庄乡年平均温度6.7℃,平均降水量在387.8毫米左右,平均无霜期182天,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北风。
4. 人文历史情况: 全县下辖10个乡镇2个管委会216个行政村,总户数7.56万户,总人口32.24万人,其中农业户数为2.25万户,农业人口24.77万人.回族人口26.44万人,占总人口的82%。全县总面积4445.76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32.48,水地24.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45.89%,同心县是一个回族聚集区,全县回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2%以上,广大回族群众具有传统的养殖习俗。同心县滩羊是由内蒙古绵羊经过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广大回族群众多年的精心选育,使同心县滩羊所生产的肉食品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

地域范围

同心县位于东经105°17″-106°41″,北纬36°34″-37°32″之间,东北与盐池县相接,东南与甘肃环县为邻,南与原州区毗邻,西连海原县、中卫县、中宁、红寺堡等地,南长102公里,东西宽达135公里, 海拔1240-2625米,属吴忠市管辖。生产规模17.00万只,年总产量1050吨。

品质特性

1. 外在感官:同心县滩羊的主产区韦州镇、下马关镇、马高庄乡是我县滩羊种护核心区,生产的滩羊皮张轻、薄、被毛弯曲、花穗美观、洁白而富于光泽著称于世。
2. 内在品质:羊肉肉质细嫩,膻味小、肌肉呈红色、有光泽、脂肪呈白色、肌纤维致密、有韧性、富有弹性、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切面湿润、不粘手、具有羊肉固有气味、无异味、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羊肉固有的香味。
3. 安全要求: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2001)标准和《无公害畜禽加工用水》(NY5028-2001)的标准,铅、砷、铬、镉、六六六等经检验符合国家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生产方式

1. 产地选择与特殊内容规定:清真滩羊肉必须是同心县下马关镇、韦州镇、马高庄乡三乡镇生产,需用的饲草料是在三乡镇所产,添加剂及兽药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所规定相关规定。
2. 品种选择与特殊要求:品种必须是三乡镇生产滩羊,年龄45日龄(羔羊)至3岁(成年羊)。
3. 生产过程管理:养殖圈舍每天消毒一次;饮水器要始终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确保羊床垫料干燥,无霉变;每天定期打扫圈舍;死羊及时运走焚烧或深埋,羊粪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采用堆积生物热或干燥的处理方式作为农业用肥。
饲养员要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得从事饲料、饲养工作:痢疾、伤寒、弯杆菌病和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结核、布氏杆菌病;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其它危害食品安全及人畜共患病。
根据《防疫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接种工作;每年不定期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养殖户禁止随意屠宰动物。病死羊应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尸体接触过的区域、设施和运输车辆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积极措施,同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殖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口蹄疫疫苗免疫;按照国家、省、市(地)、区(县)有关部门的要求,接种其他疫苗。当羊群受到某种传染病威胁时,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进行紧急免疫;养殖户应配合当地检疫部门做好每年春秋两季各一次的全群羊的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监测;
养殖户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盖药许可证》的供应商。且各种购买手续齐全;养殖户凭兽医处方购药,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兽医在对羊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肉羊进行免疫;养殖户必须保存兽药使用记录,保存治疗记录。
饲料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饲料添置加剂品种目录内,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所购添加剂产品应来自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感官上都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虫蚀、结块及异味现象;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药物性饲料添加剂的休药期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
养殖户所用饲料按照技术人员提供的配方进行配制饲喂。养殖户要做好饲料的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技术人员反映。
4. 产品收获、屠宰处理的规定: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宰前宰后检疫,按照穆斯林的宰牲方式进行屠宰:停饲、活检、阿匐屠宰、上挂、去头蹄、去皮、开胸(取内脏)、清洗、二分体、部位分割、出售。
5. 生产记录要求:对养殖户所有羊只应准确、可靠、完整进行记录,要求有引进、购入、配种、产羔、哺乳、断奶、增重、饲料消耗记录;羊群来源、种羊系谱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疫病防治记录;出场销售记录,并且最少保留3年。

包装规范

产品包装为纸质标质直径尺寸30mm,实行分割包装,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消毒。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产品上市时包装上加贴或印刷“同心滩羊肉(清真)”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