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冬枣

大荔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管理

原产地陕西

– 产地市县: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 产品大类:种植业类
– 产地小类:果品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0825
– 地标认证时间:2011
– 品质特点:肉细嫩、味香甜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 地标批准文号:国家农业部2011年第1699号
– 地标批准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产品介绍

西汉时期,大荔枣树遍生,所产枣个大,皮薄、核小、肉厚、富有弹性、味道脆甜、液汁多。官府以土贡名义敬献朝廷,康熙年间成为皇室贡品。作为中国“红枣种质天然资源库”,大荔县先后被命名为“中国枣乡”、“全国冬枣标准化生产示范县”。 大荔冬枣所到之处,食者无不赞誉。

生态环境

大荔冬枣生产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3.4℃,年光照时数2385.2时,全年≥10℃有效积温4312℃,光热资源丰富,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514mm,无霜期212天,区域内地势平坦,土壤类型以粘质壤土为主,有机质丰富,保墒性能好。

地域范围

大荔冬枣生产区域位于关中平原东部,地理位置东经109°43′-110°19′,北纬34°36′-35°02′,主要涉及大荔县高明、两宜、范家、双泉、许庄、安仁、朝邑、埝桥、冯村、城关、平民、赵渡、下寨、羌白、官池、苏村、韦林等17个镇,生产面积15万亩,年产量8万吨。

品质特性

1. 外在感官特征:大荔冬枣具有四大特征,果个大,果实近圆形,平均单果重20g,果面平整光洁;皮酥脆,果皮薄而脆,完熟期呈浅黄片状赭红色;肉细嫩,果肉乳白色,口感细嫩酥脆;味香甜。
2. 独特内在品质:大荔冬枣含人体所需的19氨基酸和A、B、C、P等多种维生素,含可溶性固形物34-38%,维生素C352mg/100g,营养价值为“百果之冠”,被誉为“百果王”、“活维生素丸”。
3. 安全要求大荔冬枣的产地环境符合NY5013-2006《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生产管理过程严格遵照《大荔冬枣生产技术规程》,农残检测超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理,产品标准符合NY5086-2005《无公害食品落叶果树坚果》。

生产方式

1. “一防二保三促”栽培技术。①萌芽期防绿盲蝽。萌芽前喷3-5波美度石硫合剂或600-800倍松脂酸铜;萌芽期喷70%吡虫啉7000倍和1500倍菊酯农药混合喷雾防治绿盲蝽。②保花保果。盛花期喷赤霉素20毫克/升+0.1%硼砂+3000倍爱增美(丙酰芸苔素)结合“开甲”提高坐果率,座果后采取摘心、疏果等措施保果。③“一促”果实膨大期。7-8月硬核期后,亩追施磷钾肥50公斤,并灌水促进果实膨大;“二促”果实提前成熟,膨大期后采取“控氮补微增磷钾”的方法促进枣果提前成熟;“三促”树体营养积累,采果后及时施用基肥,亩施2500公斤有机肥+100公斤磷酸二铵,促进树体营养积累,为来年丰产打好基础。
2. 栽培模式多样,货架期延长。得天独厚的光热水资源,造就了大荔冬枣栽培模式的多样性,栽培模式有温室、大棚、露地三种之分:温室栽培元月上旬扣棚,七月下旬成熟;大棚栽培二月下旬扣棚,八月上旬成熟;露地冬枣成熟期为九月下旬。延长了货架期,每年7月下旬到12月份都有冬枣上市,规避了冬枣集中上市的风险,提高了经济效益。

包装规范

1. 大荔冬枣的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 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 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5. 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需保存五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百科
大荔冬枣,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大荔冬枣生产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光热资源丰富,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514毫米,无霜期212天,区域内地势平坦,土壤类型以粘质壤土为主,有机质丰富,保墒性能好。大荔冬枣肉细嫩,果肉乳白色,口感细嫩酥脆;味香甜。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大荔冬枣”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2019年11月15日,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12月17日,“大荔冬枣”入选2019年第四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
中文名
大荔冬枣
产地名称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品质特点
肉细嫩、味香甜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国家农业部2011年第1699号
批准时间
2011年12月20日

大荔冬枣产品特点

大荔冬枣感官特征

大荔冬枣具有四大特征,果个大,果实近圆形,平均单果重20克,果面平整光洁;果皮薄而酥脆,完熟期呈浅黄片状赭红色;肉细嫩,果肉乳白色,口感细嫩酥脆;味香甜。

大荔冬枣大荔冬枣

大荔冬枣内在品质

大荔冬枣含人体所需的19氨基酸和维生素A、维生素B维生素C、维生素P,含可溶性固形物34-38%,维生素C352毫克/100克,营养价值为“百果之冠”,被誉为“百果王”、“活维生素丸”。

大荔冬枣产地环境

大荔冬枣生产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3.4℃,年光照时数2385.2时,全年≥10℃有效积温4312℃,光热资源丰富,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514毫米,无霜期212天,区域内地势平坦,土壤类型以粘质壤土为主,有机质丰富,保墒性能好。

大荔冬枣历史渊源

西汉时期(前202年-8年),大荔枣树遍生,所产枣个大,皮薄、核小、肉厚、富有弹性、味道脆甜、液汁多。官府以土贡名义敬献朝廷,康熙年间(1662年-1722年)成为皇室贡品。作为中国“红枣种质天然资源库”,大荔县先后被命名为“中国枣乡”、“全国冬枣标准化生产示范县”。

大荔冬枣生产情况

据大荔县林业部门不完全统计,2015年下半年,大荔县全县冬枣面积已经达到2万公顷、产量30 万吨、产值30亿元,枣农亩均收入2万元以上。
大荔县建成大荔安仁万亩有机冬枣科技示范园区核心区、许庄周家千亩冬枣示范园区等一批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三高”大棚冬枣示范园,建立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28个,4万群众参与冬枣生产。2018年以来,大荔县新增冬枣面积3.4万亩,大荔冬枣远销东南亚。

大荔冬枣产品荣誉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大荔冬枣”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9年11月15日,大荔冬枣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2019年12月17日,“大荔冬枣”入选2019年第四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

大荔冬枣地理标志

大荔冬枣地域保护范围

大荔冬枣生产区域位于东经109°43′-110°19′,北纬34°36′-35°02′,主要涉及中国陕西大荔县高明、两宜、范家、双泉、许庄、安仁、朝邑、埝桥、冯村、城关、平民、赵渡、下寨、羌白、官池、苏村、韦林等17个镇。

大荔冬枣质量技术要求

  • 安全要求
大荔冬枣(7张)

大荔冬枣的产地环境符合NY 5013-2006 无公害食品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生产管理过程严格遵照《大荔冬枣生产技术规程》,农残检测超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理,产品标准符合NY 5086-2005 无公害食品 落叶浆果类果品。

  • 特定生产方式
1、“一防二保三促”栽培技术。
①萌芽期防绿盲蝽。萌芽前喷3-5波美度石硫合剂或600-800倍松脂酸铜;萌芽期喷70%吡虫啉7000倍和1500倍菊酯农药混合喷雾防治绿盲蝽。
②保花保果。盛花期喷赤霉素20毫克/升+0.1%硼砂+3000倍爱增美(丙酰芸苔素)结合“开甲”提高坐果率,座果后采取摘心、疏果等措施保果。
③“一促”果实膨大期。7-8月硬核期后,亩追施磷钾肥50公斤,并灌水促进果实膨大;“二促”果实提前成熟,膨大期后采取“控氮补微增磷钾”的方法促进枣果提前成熟;“三促”树体营养积累,采果后及时施用基肥,亩施2500公斤有机肥+100公斤磷酸二铵,促进树体营养积累,为来年丰产打好基础。
2、栽培模式多样,货架期延长。
得天独厚的光热水资源,造就了大荔冬枣栽培模式的多样性,栽培模式有温室、大棚、露地三种之分:温室栽培元月上旬扣棚,七月下旬成熟;大棚栽培二月下旬扣棚,八月上旬成熟;露地冬枣成熟期为九月下旬。延长了货架期,每年7月下旬到12月份都有冬枣上市,规避了冬枣集中上市的风险,提高了经济效益。

大荔冬枣专用标志使用

1、大荔冬枣的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5、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需保存五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