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蜂蜜

留坝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管理

原产地陕西

– 产地市县: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 产品大类:畜牧业类
– 产地小类:蜂类产品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1718
– 地标认证时间:2015
– 品质特点:质地如沙,不易扯丝;入口绵软细腻,芳香悠长浓郁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 地标批准文号: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277号
产品介绍

留坝生态环境好,蜜源供给充足,是中华蜂的天然繁衍基地,养蜂历史悠久。据《留坝县志》记载:“自古县内蜂蜜为主要土产品,为自然蜂群的筑巢酿造积累,山民采食。”上世纪70年代之前,蜂群稳定在2500-3500群。1975年,留坝县开展中蜂改良。1982年,蜂群达8223群。同年编撰《养蜂资源调查报告》并收录于《陕西省留坝县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报告集》,为留坝蜂产业的一个里程碑。1985年,全县中蜂饲养量达5万余群,居陕西省第三。

生态环境

留坝地处秦岭南坡紫柏山麓,西、北、东三面环山,属亚热带山地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1.5℃,无霜期214天,日照充足,平均相对湿度61%-84%。境内山岭陡峭,垂直高差大,地貌复杂,森林覆盖率高达88.6%,蜜源植物资源丰富。留坝因其独特的山区地理环境被列为中国天然蜜源基地县。

地域范围

留坝蜂蜜生产区域位于陕西省留坝县所辖江口、玉皇庙、留侯、城关、武关驿、火烧店、马道、青桥驿等8个镇98个行政村。东到江口镇范条峪村,南到青桥驿镇蔡家坡村,西到留侯镇火烧关村,北到江口镇磨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8′05″-107°18′14″,北纬33°17′42″-33°53′29″,总面积1970平方公里,养殖规模3.04万箱,年产蜂蜜320万吨。

品质特性

1. 外在感官特征:留坝蜂蜜夏季如凝脂,春秋有结晶;颜色金黄或琥珀色;用筷挑起有回圆珠,质地如沙,不易扯丝;入口绵软细腻,芳香悠长浓郁。
2.独特内在品质指标:留坝蜂蜜营养丰富,富含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酶类、核酸、黄酮类等多种营养物质。其中每100g蜂蜜中果糖含量≥36.0g,葡萄糖≥30g,维生素B2≥0.8mg,维生素B3≥0.25mg,维生素B6≥0.010mg,氨基酸总量≥280mg,均高于市场同类蜂蜜产品。
3.安全要求:蜜蜂饲养及蜂产品生产加工严格按照GB14963-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执行。

生产方式

1. 中华蜂种。中华蜂是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适合中国山区定点饲养,留坝是中华蜂天然繁衍地。经生物学测定,留坝中蜂具有良好的物种特性:留坝中蜂翅长居首位,吻总长仅次于甘肃天水;蜂王有效产卵力较高,繁殖力强;维持大群,分蜂性弱。
2.蜜源丰富。留坝蜂蜜生产区域为秦岭主峰太白山南麓中高山区,海拔最高2610米,最低585米。悬殊的地势高差形成了留坝独特的立体蜜源景观——蜜源植物由山脚到山顶逐渐开花,全年三分之二时间花期不断,可全年候最大程度利用林业资源发展蜂产业,生产优质蜂蜜。
3.圆筒养殖。野生中华蜂多在树洞、岩洞、土洞或古坟内筑巢,留坝人熟知中华蜂习性,经多年实践,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资源,自制圆筒养殖蜜蜂。一般选择直径40cm以上栎木,截成130cm木段,自然晾干后劈开、挖空、钻孔、封箱,制成蜂箱,供蜜蜂筑巢酿蜜。此法养殖蜜蜂自建蜂巢,没有人为因素干扰,所产蜂蜜品质上乘。
4.一年一采。留坝人养蜂都是“懒养法”,一年只采一次蜜,生产出的蜂蜜水分含量低,品质好。
5.质量可追溯。留坝蜂蜜包装统一加贴产地证明防伪标签,有效规范了市场,最大程度保护留坝蜂蜜品牌和蜂农利益。

包装规范

1.留坝蜂蜜的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5.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需保存五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百科
留坝蜂蜜,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留坝蜂群以土生土长的中蜂为主,俗称“中华蜂”,以古老的圆桶为养蜂方式,俗称“棒棒桶”,以境内各种野山花为蜜源,俗称“百花蜜”。留坝蜂蜜夏季如凝脂,春秋有结晶;颜色金黄或琥珀色;用筷挑起有回圆珠,质地如沙,不易扯丝;入口绵软细腻,芳香悠长浓郁,营养丰富,富含果糖、氨基酸、维生素等多种营养物质。
2015年7月2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留坝蜂蜜”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
留坝蜂蜜
产地名称
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品质特点
质地如沙,不易扯丝;入口绵软细腻,芳香悠长浓郁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277号
批准日期
2015年7月22日

留坝蜂蜜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留坝蜂蜜夏季如凝脂,春秋有结晶;颜色金黄或琥珀色;用筷挑起有回圆珠,质地如沙,不易扯丝;入口绵软细腻,芳香悠长浓郁。
内在品质指标:留坝蜂蜜营养丰富,富含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酶类核酸黄酮类等多种营养物质。其中每100克蜂蜜中果糖含量≥36.0克,葡萄糖≥30克,维生素B2≥0.8毫克,维生素B3≥0.25毫克,维生素B6≥0.010毫克,氨基酸总量≥280毫克。

留坝蜂蜜留坝蜂蜜

留坝蜂蜜产地环境

留坝县地处秦岭南坡紫柏山麓,西、北、东三面环山,属亚热带山地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1.5℃,无霜期214天,日照充足,平均相对湿度61%~84%。境内山岭陡峭,垂直高差大,地貌复杂,森林覆盖率高达88.6%,蜜源植物资源丰富。留坝因其独特的山区地理环境被列为中国天然蜜源基地县。

留坝蜂蜜产地环境留坝蜂蜜产地环境

留坝蜂蜜历史渊源

留坝县生态环境好,蜜源供给充足,是中华蜂的天然繁衍基地,养蜂历史悠久。据《留坝县志》记载:“自古县内蜂蜜为主要土产品,为自然蜂群的筑巢酿造积累,山民采食。”
20世纪70年代之前,蜂群稳定在2500~3500群。
1975年,留坝县开展中蜂改良。
1982年,蜂群达8223群,同年编撰《养蜂资源调查报告》并收录于《陕西省留坝县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报告集》,为留坝蜂产业的一个里程碑。
1985年,全县中蜂饲养量达5万余群,居陕西省第三。

留坝蜂蜜留坝蜂蜜

留坝蜂蜜生产情况

2014年,留坝蜜蜂养殖规模3.04万箱,年产蜂蜜320万吨。

留坝蜂蜜留坝蜂蜜

留坝蜂蜜产品荣誉

2015年7月2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留坝蜂蜜”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留坝蜂蜜留坝蜂蜜

留坝蜂蜜地理标志

留坝蜂蜜地域保护范围

留坝县所辖江口、玉皇庙、留侯、城关、武关驿、火烧店、马道、青桥驿等8个镇98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8′05″~107°18′14″,北纬33°17′42″~33°53′29″。

留坝蜂蜜质量技术要求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5-02-1718。
安全要求
蜜蜂饲养及蜂产品生产加工严格按照GB14963-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执行。
特定生产方式
留坝蜂蜜(6张)

1.中华蜂种。中华蜂是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适合中国山区定点饲养,留坝是中华蜂天然繁衍地。经生物学测定,留坝中蜂具有良好的物种特性:留坝中蜂翅长居首位,吻总长仅次于甘肃天水;蜂王有效产卵力较高,繁殖力强;维持大群,分蜂性弱。

2.蜜源丰富。留坝蜂蜜生产区域为秦岭主峰太白山南麓中高山区,海拔最高2610米,最低585米。悬殊的地势高差形成了留坝独特的立体蜜源景观——蜜源植物由山脚到山顶逐渐开花,全年三分之二时间花期不断,可全年候最大程度利用林业资源发展蜂产业,生产优质蜂蜜。
3.圆筒养殖。野生中华蜂多在树洞、岩洞、土洞或古坟内筑巢,留坝人熟知中华蜂习性,经多年实践,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资源,自制圆筒养殖蜜蜂。一般选择直径40厘米以上栎木,截成130厘米木段,自然晾干后劈开、挖空、钻孔、封箱,制成蜂箱,供蜜蜂筑巢酿蜜。此法养殖蜜蜂自建蜂巢,没有人为因素干扰,所产蜂蜜品质上乘。
4.一年一采。留坝人养蜂都是“懒养法”,一年只采一次蜜,生产出的蜂蜜水分含量低,品质好。
5.质量可追溯。留坝蜂蜜包装统一加贴产地证明防伪标签,有效规范了市场,最大程度保护留坝蜂蜜品牌和蜂农利益。

留坝蜂蜜专用标志使用

1.留坝蜂蜜的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5.留坝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需保存五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