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椹果

临清市黄河故道椹果协会 【管理

原产地山东

– 产地市县: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 产品大类:种植业类
– 产地小类:蔬菜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1618
– 地标认证时间:2015
– 品质特点:个大饱满、色泽油润、香甜可口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2] 
– 地标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31号[2] 
– 地标批准时间:2015年2月10日[2] 
产品介绍

临清市位于山东省西北部,漳卫河与古运河交汇处.西隔卫河与河北省临西县相望,东隔马颊河与高唐、茌平二县为邻,北部与德州地区夏津县相连,南部与聊城市和冠县接壤,是山东西进、晋冀东出的重要门户,是京九铁路自北向南进入山东省的第一站,举世闻名的京杭大运河从市区穿过。全境东西长55 44公里,南北宽2988公里,总面积957平方公里。现辖12镇4个街道办事处,600个行政村。总人口73.2万。临清历史悠久,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深厚、明清时期,临清凭借大运河漕运兴盛而迅速崛起,成为江北五大商埠之一,繁荣兴盛达五百年之久,素有“富庶甲齐郡”、“繁华压两京”、“南有苏杭,北有临张”的美誉。2006年,被联合国地名专家组认定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县,临清地处黄河冲击平原,地势平缓,坡降很小,自然条件优越,地下水资源丰沛,土质肥沃,富舍有机质,通气排水良好。临清市地处温带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和季风气候特征,属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气候的基本特征为“春旱多风,夏热多雨,晚秋易旱,冬季干寒”。全年盛行风向为南风和偏南风,年平均降水量为550毫米左右。

生态环境

临清椹果主产区气候、土壤、灌溉条件独特,十分适宜其生长发育、养分积累、采收和储存。临清椹果产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半湿润气候,四季分明,光热资源丰富,光照时数490小时,年平均日照百分率为59%。气候温暖,无霜期长,无霜期00天,年积温447℃。春季干旱多风, 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宜人,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8℃-.8℃,年平均降雨量790毫米。

地域范围

临清椹果产区位于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主要覆盖先锋办事处所属郭堤、上堤尹庄、下堤尹庄、孟店、管辛庄、护国寺、王井等6个行政村的临清市黄河故道地质公园园内。地理坐标东经115°45'37"-115°49'42",北纬36°51'10"-36°53'54"之间,地域保护种植面积为86.67公顷,总产量3000吨左右。

品质特性

1. 外观特征:外在感官特征:临清椹果经当地环境、土壤、水质改善,历经600余年,形成了独俱特色当地品种。其主要品质特点是:个大饱满、色泽明亮油润、香甜可口、外形似“肾”。成熟的临清桑葚饱满肉厚,大的长度可达3cm~4cm,少数能达到5cm~6cm。
2. 内在品质指标:临清椹果甜度高,营养丰富,品质优良。铁≥4.8 mg/100g, 钾≥290.16mg/100g,维生素C≥12.1 mg/100g,可溶性固形物≥ 20.1%,总酸≤0.2%。
3. 安全要求:临清椹果种植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温带水果(NY/T844-2010)标准执行。

生产方式

临清椹果迄今已有600多年的栽培历史,是当地土生椹果选优汰劣的优良品种。临清椹果产地选择远离污染源,自然环境未受到破坏,产地具有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即空气、水(水源、水质)、土壤肥沃、耕地良好的土壤。

包装规范

临清椹果采用箱式包装,包装及标识严格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各项要求,加贴“临清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图案。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明显,详细标明产品、品名、等级、重量(毛重、净重),并注明检验人员姓名或代号。标志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不符合本标志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临清椹果”(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产品百科
临清椹果,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临清桑树已有600多年的栽培历史,临清椹果是当地土生椹果选优汰劣后的优良品种,该椹果个大饱满、色泽明亮油润、香甜可口、外形似“肾”、果甜度高,营养丰富。
2015年2月1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临清椹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
临清椹果
产地名称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品质特点
个大饱满、色泽油润、香甜可口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31号
批准时间
2015年2月10日

临清椹果产品特点

临清椹果外在感官特征

临清椹果主要品质特点是果实个大饱满、色泽明亮油润、香甜可口、外形似“肾”。成熟的临清椹果饱满肉厚,大的长度可达3厘米~4厘米,少数能达到5厘米~6厘米。

临清椹果内在品质指标

临清椹果甜度高,营养丰富,品质好。铁≥4.8毫克/百克,钾≥290.16毫克/百克,维生素C≥12.1毫克/百克,可溶性固形物≥20.1%,总酸≤0.2%。

临清椹果产地环境

临清椹果地理土壤

临清市地处黄河冲击平原,地势平缓,坡降很小,自然条件优越,地下水资源丰沛,土质肥沃,富含有机质,通气排水良好。临清椹果是当地土生椹果选优汰劣的优良品种,随当地环境、土壤、水质改善不断提升品质。

临清椹果水文情况

临清市区有京杭大运河穿过,全境东西长55.44千米,南北宽29.88千米,总面积957平方千米。临清市境内的黄河故道长约70千米,总面积约13万亩。临清椹果主产区气候、土壤、灌溉条件独特,适宜其生长发育、养分积累、采收和储存。

临清椹果气候情况

临清椹果临清椹果

临清市地处温带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和季风气候特征,属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气候的基本特征为“春旱多风,夏热多雨,晚秋易旱,冬季干寒”。全年盛行风向为南风和偏南风,年平均降水量为550毫米左右。临清椹果产区光热资源丰富,光照时数490小时,年平均日照百分率为59%。气候温暖,年积温447℃。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宜人,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降雨量790毫米。

临清椹果历史渊源

临清椹古树临清椹古树

临清黄河故道区域内有距今2000多年的秦汉时期古河堤,总面积1万多亩,近2公里长的古堤和古驰道至今仍保留着原始风貌,一万多株古椹树树龄大多在300年左右,其中一千余株明清时期的古椹树,森林覆盖率高达80%,是名副其实的“秦汉古河道、明清椹果园”。临清椹果桑树已有600多年的栽种历史。

2010年,临清市举办第二届临清黄河故道地质森林公园椹果文化采摘节,把“临清椹果”采摘与“黄河故道”旅游结合推进。
2011年,临清市依托历史悠久的万余棵椹果树林与自然生态融合开发,推进椹果采摘和生态旅游。
2016年8月,临清市的临清椹果生产企业被山东省林业厅授予“省级示范社”称号。
2018年,临清市的临清椹果生产企业开发椹果衍生商品,扩大经营。

临清椹果生产情况

2015年,临清椹果地域保护种植面积为86.67公顷,总产量3000吨左右。
临清椹果临清椹果

临清椹果产品荣誉

2015年2月1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临清椹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8年9月,临清市“桑椹干”荣获第十五届中国林产品交易会金奖,临清椹果衍生商品“椹果干红”、“桑黄孢子粉”、“椹叶茶饼”、“临清桑黄”荣获第十五届中国林产品交易会银奖。

临清椹果地理标志

临清椹果地域保护范围

临清椹果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临清市先锋办事处所辖郭堤村上堤尹庄村下堤尹庄村孟店村管辛庄村护国寺村王井村等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5′37″~115°49′42″,北纬36°51′10″~36°53′54″。
临清椹果临清椹果

临清椹果质量技术要求

  • 特定生产方式
临清椹果临清椹果

1、产地选择:临清椹果产地选择远离污染源,自然环境未受到破坏,产地具有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即空气、水(水源、水质)、土壤肥沃、耕地良好的土壤。

2、包装标志:临清椹果采用箱式包装,包装及标识严格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各项要求,加贴“临清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图案。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临清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应清晰明显,详细标明产品、品名、等级、重量(毛重、净重),并注明检验人员姓名或代号。标志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不符合标志要求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临清椹果”(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 质量安全规定
临清椹果种植严格按照NY/T 844-2017《绿色食品 温带水果》标准执行。

临清椹果专用标志使用

临清椹果古树临清椹果古树

临清椹果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临清椹果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临清市黄河故道椹果协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临清椹果”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临清椹果临清椹果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