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海辣椒

沙湾县安集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管理

原产地新疆

– 产地市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 产品大类:种植业类
– 产地小类:蔬菜类
– 地标证书编号:AGI01892
– 地标认证时间:2016
– 品质特点:色泽鲜红、皮薄肉厚、口感纯正、辛辣适中
– 地理标志分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2] 
– 地标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84号[2] 
– 地标批准时间:2016年3月31日[2] 
生态环境

安集海镇位于天山支脉依连哈比尔尕山,中部为山前洪积—冲积绿洲平原,处于天山北坡富硒带中部,地形南高北低。耕地土壤类型主要以壤土为主,土地肥沃,富含磷、钾,土质湿润疏松,PH值为6.5-8.0,在辣椒生长过程中加快营养运输,促进根系生长、茎秆粗壮,使其在品质和产量上得到明显提高,非常适宜辣椒的生长种植。安集海镇灌溉条件良好,农业用水以天山融雪水注入巴音沟河用于辣椒的灌溉,以地下潜水为辅,水资源丰富。河水平均年径流量.05亿立方米,地下潜水丰富,年引水量可达4500-5000万立方米,能完全满足供给辣椒生长所需水分。

地域范围

沙湾县安集海镇位于天山北麓中段、准噶尔盆地南缘,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天山支脉依连哈比尔尕山,中部为山前洪积—冲积绿洲平原,北部为古尔班通古特沙漠,为古丝绸之路历史最为悠久的古驿站之一。安集海辣椒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包括安集海镇肃州户村、葡萄园子村、安集海村、古道村等13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位于:东经85°15′~85°28′之间,北纬44°18′~44°30′,平均海拔高度577米,保护范围面积13333公顷,年产量9.60万吨。

品质特性

安集海辣椒商品性极好,既适合鲜食又适合制干、制酱、加工,口感纯正、辛辣适中。鲜辣椒外观色泽鲜红、皮薄肉厚、光滑细长,具有明显的线椒特征,单果质量在-6g之间,纵径达7-0cm。干椒外观折皱多,颜色红亮,品性优良。安集海辣椒含 硒0.00~0.00mg/kg,含钾40~445mg/kg,胡萝卜素.80~4.5mg/kg 还原型抗坏血酸8~5mg/00g。

生产方式

安集海辣椒的生产总原则是严格按NY 5229-2004《绿色食品辣椒》标准进行,实行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监督,产业化模式。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规写的Ⅱ类土壤环境持量标准,灌溉水质量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规定的二类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二级空气环境质量标准。选用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良好、结果集中适合机械采收的早红一号、丰力系列等品种,适宜市场酱用干制线辣椒生产的主导品种。

包装规范

暂缺

产品百科
安集海辣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安集海辣椒的鲜椒外观色泽鲜红、皮薄肉厚、光滑细长,具有明显的线椒特征,单果质量在5~6克之间,纵径达7厘米。安集海辣椒的干椒外观折皱多,颜色红亮,品性优良。安集海辣椒适合鲜食又适合制干、制酱、加工,口感纯正、辛辣适中。
2016年3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安集海辣椒”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
安集海辣椒
产地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品质特点
色泽鲜红、皮薄肉厚、口感纯正、辛辣适中
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84号
批准时间
2016年3月31日

安集海辣椒产品特点

安集海辣椒外在感官特征

安集海辣椒的鲜辣椒外观色泽鲜红、皮薄肉厚、光滑细长,具有明显的线椒特征,单果质量在5~6克之间,纵径达7厘米。安集海辣椒的干椒外观折皱多,颜色红亮,品性优良。安集海辣椒商品性好,既适合鲜食又适合制干、制酱、加工,口感纯正、辛辣适中。

安集海辣椒内在品质指标

安集海辣椒含1.00~3.00毫克/千克,含钾40~445毫克/千克,胡萝卜素3.8~4.5毫克/千克,还原型抗坏血酸5~8毫克/百克。

安集海辣椒产地环境

安集海辣椒地理土壤

安集海辣椒安集海辣椒[1]

塔城地区沙湾县安集海镇位于天山支脉依连哈比尔尕山,中部为山前洪积~冲积绿洲平原,处于天山北坡富硒带中部,地形南高北低。耕地土壤类型主要以壤土为主,土地肥沃,富含磷、钾,土质湿润疏松,pH值为6.5~8.0,在辣椒生长过程中加快营养运输,促进根系生长、茎秆粗壮,使其在品质和产量上得到提高,适宜辣椒的生长种植。

安集海辣椒水文情况

沙湾县安集海镇灌溉条件良好,农业用水以天山融雪水注入巴音沟河用于辣椒的灌溉,以地下潜水为辅,水资源丰富。河水平均年径流量1.05亿立方米,地下潜水丰富,年引水量可达4500~5000万立方米,能满足供给辣椒生长所需水源。

安集海辣椒气候情况

塔城地区沙湾县气候干燥,年平均降水量约141毫米,昼夜温差大,夏季酷热,极端最高气温可达40.1℃,冬季严寒,极端最低可达-44.3℃,四季冬夏季长、春秋季短。平均日较差11~14℃,年日照时数2800~2870小时,太阳辐射强,夏季多东北西南风,冬季多西南风,由于靠近沙漠,有风就有沙,常年风沙。

安集海辣椒历史渊源

安集海辣椒安集海辣椒

新疆塔城沙湾县安集海镇有着悠久的辣椒种植历史,常年辣椒种植面积在5.8万亩以上,有线椒、板椒、朝天椒、菜椒4大类20余个主栽品种。安集海辣椒种植区以塔城沙湾县的安集海镇为主,干椒种植面积达3400公顷,占全镇耕地面积的 54%

20世纪60年代因以来,新疆广泛种植辣椒,随着加工技术的提高和饮食习惯的改变,使得辣椒种植面积迅速扩张,已成为新疆“红色产业”的重要经济作物之一
2002年,安集海镇先后被中国国家农业部授予“中国辣椒之乡”的荣誉,被新疆塔城地委行署评为“发展特色产业十佳乡镇之一”,并通过了自治区农业厅环境监测站无公害产产品认证,成功申请了“安集海”牌蔬菜注册商标。
2010年,安集海辣椒产区随着膜下微滴灌技术和抗病品种的广泛应用,栽培管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加上科学合理的轮作倒茬,有效地减轻了病虫害的发生,鲜食辣椒产量由每亩1500~2000千克,提高到2500~3500千克/亩,高的可达4000千克/亩以上。同时以制干椒及色素椒为主的辣椒加工产业从种子引进、种植管理到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已初步形成
2015年,安集海辣椒种植区推广了100余个辣椒新品种和10余项辣椒种植新技术,扩大了辣椒基地中心示范区,辣椒种植专业户由1600户增加到2010户。沙湾县辣椒项目就地加工生产鲜辣椒酱3010吨。
2017年,沙湾县安集海镇的4万余亩辣椒采摘,运用了大规模机械化采摘机。

安集海辣椒生产情况

2015年,安集海辣椒产区面积1.3万公顷,产量9.6万吨。
2018年,安集海镇种植辣椒4万多亩,鲜椒平均亩产量在2吨左右,经晾晒、脱水后,干椒产量在450公斤左右。

安集海辣椒安集海辣椒

安集海辣椒产品荣誉

2016年3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安集海辣椒”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7年,安集海辣椒被评为新疆自治区年度气候品质认证“特优”等级。

安集海辣椒安集海辣椒

安集海辣椒地理标志

安集海辣椒地域保护范围

安集海辣椒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沙湾县安集海镇肃州户村葡萄园子村安集海村古道村等13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85°15′~85°28′,北纬44°18′~44°30′。

安集海辣椒质量技术要求

  • 特定生产方式
安集海辣椒安集海辣椒

安集海辣椒的生产严格按NY 5229-2004《无公害食品 辣椒干》标准进行,实行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监督,产业化模式。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了NY 5229-2004《无公害食品 辣椒干》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持量标准,灌溉水质量达到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二类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 3059-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安集海辣椒的种植选种,选用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良好、结果集中适合机械采收的早红一号、丰力系列等品种,适宜市场酱用干制线辣椒生产的主导品种。
  • 质量安全规定
安集海辣椒的生产严格按NY 5229-2004《无公害食品 辣椒干》、NY 5229-2004《无公害食品 辣椒干》、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GB 3059-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执行。

安集海辣椒专用标志使用

安集海辣椒安集海辣椒

安集海辣椒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安集海辣椒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沙湾县安集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安集海辣椒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